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对象:
绍兴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周期:
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学年,五年为一周期。
三、学习内容、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四新”“三性”,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中高级卫技人员自取得相应职称之日起,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也不能跨年度计算。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10学分,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五、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 由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六、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 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标准为: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3)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学时授予1学分;(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6)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绍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1SSN) 的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
3. 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1—5名)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
4.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 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 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度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以上1-6均应提供相应原件,7-8应与单位或科室学术活动、业务学习计划一致,1-8均由各单位科(医)教科负责审核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督查。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学项目,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系为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备案,并纳入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的,按每月授予Ⅱ类学分3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每年7月、12月底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录入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七、学分登记、考核与评估
(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认真填写,并及时交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签名。严重差错、事故、医德医风情况应登记在册。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重大责任或技术事故者,由单位领导研究酌情扣分。
(二)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数据管理。
(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一周期结束并合格者,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及相关资料交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经逐级审核后交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四)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八、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九、本管理办法由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