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0月11日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章,近日,药学部门按照市药监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学习了《办法》全文。
此次学习由周忠东主任主讲,他结合目前已在执行的《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238号令),对新旧两个《办法》的异同点进行重点比对,并结合实际,对新《办法》进行系统梳理讲解,深入剖析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监管和抽验等明确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使药学人员进一步明确《办法》的四大重点:一是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药品的行为;二是重点加强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年度自查报告。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业务学习不仅仅和我们工作息息相关,学习内容更是我们今后的工作重心,眼下医院正在全力创建三甲,严按规范操作,能使我们的工作质量更高、内涵更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