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现进一步深化我院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具体增加项目详见附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现进一步深化我院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具体增加项目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