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须知
1、医保病人来院就医应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卡,向挂号处人员领取一个条形码(下次就诊凭此条形码挂号)挂号人员根据病人就诊所需的专科挂号。
2、病人凭条形码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医师处就诊,接诊医师根据病情从电脑录入所需的药物和检查项目后,到收费结算窗口凭条形码、医保卡结算。然后凭门诊发票取药、检验和治疗。
3、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行承担。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4、医保病人门诊用药由医师按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十五天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限量限贴使用的中药饮片普通疾病7贴、恶性肿瘤14贴)。
5、参保人员要求外配处方请到门诊服务中心或医保办盖外配处方章。
6、特殊病种病人门诊就医诊治和医疗费用结算时要主动出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7、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抑制剂、脏器(心肺、肝、脑、肾)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Ⅲ(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
二、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需要住院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到住院结算中心办理入院手续(24小时内刷卡),刷卡后《医保卡》交住院结算中心保管,《医疗保险手册》交病区,出院时归还,否则出院不能直接刷卡报销。
2、入院时收取预交款贰仟元,当自理费用超过贰仟元时,应及时补交。出院时需个人自付部份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病人直接结算。
3、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4、医保病人因下列原因之一住院的不能在我院刷医保卡结帐报销
(1)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3)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4)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5)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