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必须按照省卫生厅文件规定(见附件),掌握政策口径,严格把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推荐关,认真做好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有关表格的填写打印。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省卫生厅规定的具体目录、份数及装订的相关要求。申报对象递交的国内论文,要求提供在相关数据库查询结果的证明。《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装入档案袋内一式十五份外,另送一式二十五份。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上报材料如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如残缺不全、填写不规范或不完整、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未经本人确认签字等),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者自负。
三、上报材料前,各单位应按省卫生厅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公示结果函》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局政治处。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评审材料经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单位人事科审核后,必须于2012年7月3日前上报我局政治处,逾期不予受理。
同时,请通过卫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和数据。
五、继续教育按相关文件执行。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由各上报单位持学分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确认。公需科目培训按照原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六、评审推荐由专业组对评审对象继续实行量化审议。
七、申报对象每人缴评审费430元,统一缴入工商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并报绍兴市医学学会办公室确认,由学会办入账。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徐彤,联系电话:85080558。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85号)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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