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做好2009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重大贡献奖推荐工作另行通知)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1.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推荐。
2.推荐项目原则上要求是近五年取得的科技成果,并有成果登记证书,登记时间截止到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不得推荐;项目申报者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推荐单位负责把关审核。
4.请各推荐单位重点推荐具有国内外竞争力,对推动全市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对节能降耗、减排增效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原创性明显,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并已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农业、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等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等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5.推荐基础研究类项目,其相关论著必须公开发表1年以上(即2008年5月底前发表),主要论著需同时注明被引用情况(含他引、自引、正面引用的具体情况)。
6.推荐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出具已经获得国家或国外发明专利的证明,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需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具体说明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对所提供的专利,必须逐项注明其类别和申请号、专利号,与报奖项目的技术关联度、申请人位次及所作的贡献。
7.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申报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
8.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
9.基础研究类项目或技术发明类项目可以由以下专家推荐: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推荐时,每位专家必须独立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的学术或技术成果评价意见,评价不得少于300字。当推荐项目出现异议时,推荐人有责任协调处理异议。专家推荐项目推荐号请与我局联系获得,书面材料请直接报送受理点。
下列情况的推荐无效:
(1)专家跨学科、跨专业推荐;
(2)由若干专家采用联合签名或代签名的形式,对某一项目进行的推荐和书面评价。
10.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军民通用项目,可以推荐。
11.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12. 2008年度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间隔一年进行。
13.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二、推荐材料
推荐单位必须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及电子版:
(1)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
(2)《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每个项目10份,附件材料1份(在绍兴科技信息网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材料不退还)。
(3)推荐单位必须在推荐书首页上写明推荐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盖上推荐单位印章(不要自己另加封面)。
(4)按《推荐书》的填写说明,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附件要求提供。其中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及个人信函的评价不作为科学技术评价证明。
三、推荐时间
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请各推荐单位及时报送纸质材料和项目推荐书电子版,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1、推荐书首页上主要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必须与成果登记证书一致,并与推荐书中完成单位情况表和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一致。如有与成果登记证书不一致的,完成单位应出具报告,说明理由,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2、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9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和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当有异议时,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有处理和协助处理的责任。
3、2009年度绍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委托绍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办。
4、未尽事宜,请与市科技局成果技术市场处联系,电话:85124977 85144230
五、材料受理地点
绍兴市科技局成果处(地址:绍兴市胜利西路53号二楼,邮编:312000,联系人:傅赛燕,电话:0575-85125501)。